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960号之四

季向荣、李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向荣,李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9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季向荣,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0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焕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焕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焕军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枫丹苑1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00××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单海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