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10号之一原告厦门汇融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73号147单元2-5楼。法定代表人许佳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露露,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市爱乐娃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曹毓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汇融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爱乐娃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汇融兴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汇融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厦门汇融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