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460号
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666740Y。
负责人:朱威。
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剑锋,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陈玉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蔡志国,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与被告庄剑锋、陈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撤回对被告庄剑锋、陈玉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负担。
审判员 肖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