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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460号

安吉雲盛座具厂与庄剑锋、陈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吉雲盛座具厂,庄剑锋,陈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460号

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666740Y。

负责人:朱威。

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丹,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剑锋,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陈玉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蔡志国,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与被告庄剑锋、陈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撤回对被告庄剑锋、陈玉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雲盛座具厂负担。

审判员  肖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