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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19-1号

徐玉平、刘长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玉平,刘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平,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刘长海,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平与被执行人刘长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玉平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强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