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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257号

江西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刘钊、朱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刘钊,朱月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257号原告江西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潜小平,执行董事。被告刘钊,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南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城区。被告朱月芳,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南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钊、朱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钊、朱月芳名下的合计63万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欧之伦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钊、朱月芳的银行存款合计6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青峰

审 判 员  周志峰

代理

审判员  龚谷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