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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70号

李满如、孙婀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满如,孙婀娜,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满如,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婀娜,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桥县,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本院已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37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宏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