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初字第143-2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2002年3月至2012年3月任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洪江市委、市政府督办员,户籍所在地洪江市黔城镇牛头湾社区居委会滨江路牛头湾组291号,住湖南省洪江市。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以(2015)洪刑初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审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未出台,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作出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经查,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依法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公布实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林 安 华
代理
审判员 胡南数三
人民陪审员 杨 胜 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