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534号原告张玉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大顺,男,41岁,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奎与被告张大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玉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