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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0534号

张玉奎与张大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奎,张大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534号原告张玉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大顺,男,41岁,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奎与被告张大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玉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宪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析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