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刑初923号

陈少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9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保,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于为广东省揭西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揭西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正华,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代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保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少保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兴达生活超市内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站,接受他人投注,开码后根据相应的赔率兑换现金给中码的参赌人员,被告人陈少保按照比例从赌注中抽水获利。2016年4月14日2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少保和参赌人员唐某某,起获“六合彩”投注单26张、赃款4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陈少保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少保一年零二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少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坦白、悔罪,当庭也认罪服法,态度诚恳;2.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改造潜力很大;3.被告人开设的小超市主要是用于商品零售和批发经营,并非主要作为赌博的场所,被告人参与写单时间不长,涉及金额不大;4.被告人是家庭的生活支柱,需要照顾家庭。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少保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扣押材料,被告人陈少保、证人唐某对起获的物品、现场照片的指认,证人唐某、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少保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少保的身份材料,被告人陈少保的供述及其对证人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保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少保的开设赌场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少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少保及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少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投注单25张、收据1张均予以没收,赌资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首庆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判员代理

书记员  江静敏刘秋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