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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563号

杨丙玲与杨秀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丙玲,杨秀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63号

申请执行人:杨丙玲,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杨秀芝,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秀芝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秀芝赔偿申请执行人杨丙玲各项损失共计103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杨秀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秀芝在金融机构存款104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