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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255号

王紫燕与梁学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紫燕,梁学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255号原告王紫燕,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梁学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紫燕诉被告梁学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紫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紫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紫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艳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思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