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255号原告王紫燕,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梁学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紫燕诉被告梁学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紫燕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紫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紫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艳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思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