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终3640号

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喜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喜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昆山富新立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87852Y。法定代表人沈荣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喜臣。

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立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