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昆山富新立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87852Y。法定代表人沈荣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虎,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喜臣。
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富新立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立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