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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143号之一

张惠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惠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惠源,男,汉族,1955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入村大道4号。负责人张信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91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