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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59号之二

侯永利、李夫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永利,李夫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永利,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获嘉县。被执行人李夫成,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本院已冻结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宏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