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1338号原告李秀清,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系孙某之妻。原告孙云霞,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学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系李秀清与孙某之女。原告孙文伦,男,193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恩施人,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孙某之父。原告肖隆会,女,193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恩施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孙某之母。原告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秀清,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931581-0。法定代表人吴景颐,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秀清、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与被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神州运业公司)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运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清、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秀清、被告神州运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清、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诉称,孙某系原湖北襄运集团公司的客车司机,2000年1月7日20时30分左右,孙某驾驶襄运集团鄂F×××××号中巴车行驶至老河口市××+400M路段时,被周全新驾驶的鄂F×××××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孙某受伤死亡。周全新逃逸长达15年之久,2015年5月2日被查获,同年10月21日被判有期徙刑四年。此次交通事故,周全新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因周全新长期逃逸,无法获取证据,仲裁及诉讼时效中止,被告也未申报工伤,故诉请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之亲人孙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为孙某申报工伤死亡认定应承担死亡赔偿损失,共计1134490.75元,其中:丧葬费21608.50元、死亡赔偿金4970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15842.25元(孙文伦259302元、肖隆会259302元、孙云霞194476.5元的50%);3、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其中:四原告各5万元。
被告神州运业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于2001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与湖北襄运集团公司非同一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工伤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7日20时许,周全新驾驶鄂F×××××号东风货车由襄阳返回老河口,由南向北行驶至樊丹路49KM+400M路段时,撞上对向行驶孙某驾驶的湖北襄运集团所有的鄂F×××××依维柯小型客车,造成孙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全新逃逸,2015年5月2日被抓获,同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徙刑四年。2000年1月17日,老河口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全新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李秀清不服该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2000年6月15日襄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2016年3月11日,李秀清、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孙某与湖北襄运集团的劳动关系及工伤死亡赔偿。2016年3月17日,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劳人仲不字[2016]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引起诉讼。另查明:湖北襄运集团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0月22日改制注册成立为神州运业公司,为民营企业。
本院认为,孙某于2000年1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有证据证明为湖北襄运集团汽车驾驶员,但事故发生后,孙某的近亲属于2016年3月1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且无证据证明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伤应当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先经仲裁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秀清、孙云霞、孙文伦、肖隆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运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