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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恢181号

肖芳忠、谢鉴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芳忠,谢鉴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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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肖芳忠,男,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谢鉴屏,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鉴屏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鉴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97内的存款1805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熊文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