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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222-1号

张旭与孙开林、黄志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旭,孙开林,黄志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222-1号原告张旭,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任珊,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欢,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开林,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黄志纯,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赵文,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孙开林、黄志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方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