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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92号

彭家兴、李秀芬、普浩洋申请执行姚敦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家兴,李秀芬,普浩洋,姚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92号申请人彭家兴,男,194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李秀芬,女,194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普浩洋,男,1995年4月12日,彝族,无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姚敦云,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彭家兴、李秀芬、普浩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彭家兴、李秀芬、普浩洋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8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姚敦云从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直至全部案款还清时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114元,由被执行人姚敦云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余亚娟

审判员  李京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金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