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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68号

汤英海与黄本立、胡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英海,黄本立,胡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汤英海。被执行人黄本立。被执行人胡传忠。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本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帝都豪园14号楼208室房屋一套(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