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
被执行人:曲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民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曲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雷某人民币6334.37元,被执行人曲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334.3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晋03民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吉 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