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1190号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新店村。法定代表人韩永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德俊。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17号6层(640室)。法定代表人董德俊。
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力公司)与被告董德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受理后,由
审判员刁怡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强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宁波高新区威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达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威士达公司拖欠彩力公司货款230920元。为实现债权,原告委托被告虎腾公司向威士达公司催收欠款,双方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虎腾公司负责收回债务人威士达公司(候赛飞)2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虎腾公司支付了3000元保证金,并与董德俊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董德俊在原告与威士达公司事件中作为原告全权代理方,收回债务方的欠款。后被告出面催收,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威士达公司达成付款协议只收取20万元款项。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损失30920元,且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已收取到的17万元(已扣除15%的劳务费3万元)及返还保证金3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款项173000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92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威士达公司向原告彩力公司出具函件一份,内容为:“今宁波高新区威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还差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0920元,从这个月开始分批还……2015年11月底前全部付清250920元货款。如未按期结清全部货款,彩力收取威士达公司总货款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威士达公司加盖公章,威士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赛飞签字确认。2015年11月24日,彩力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虎腾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办理委托事宜,全权委托乙方作为独家代理负责收回债务人(侯赛飞)宁波高新区威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欠款共计23万元。甲方能准确提供债务人下落,则乙方不收取前期费用,后期按成功收回全部债款后,按债款的15%比例收取劳务费,不成功则乙方不收取劳务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3000元保证金。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介入,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不准许委托第三方办理。甲方不得单方面与债务人私自达成任何协议,更不能串通债务人损害乙方的劳务费利益。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欠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个人具体情况及纠纷原因。如甲方违约,需要向乙方赔偿20%费用。乙方在催收过程中进行合法追讨与调查,若此期间发生与法律产生的矛盾由乙方自身承担,甲方在期内只做合法协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11月24日起2016年1月24日止,在此期间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的委托工作,如果乙方工作有实质进展,本合同自动延期。该期限满后如甲方终止,则甲乙双方办理终止手续,并收回协议及相关资料。货款到达帐户后三日内付清劳务费。同日,虎腾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叁仟元,事成后在劳务费内扣出。”虎腾公司加盖了公章。同日,彩力公司(作为委托方)向虎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俊(作为受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因委托方事务繁忙,现委托朋友,(受托方)在委托方与威士达公司(候赛飞)事件中,作为委托方全权代理方,负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并收回债务方的欠款,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我均认可”。2015年12月4日,董德俊等人向威士达公司催要货款,威士达公司向董德俊支付了15万元现金,5万元转账。董德俊(作为甲方、彩力公司受托人)与威士达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威士达公司欠彩力公司货款230920元,经甲方受托人董德俊与乙方候赛飞友好协商,20万全部付清。”同日,董德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威士达公司候赛飞还彩力公司货款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正)委托收款人董德俊2015.12.4”。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董德俊与威士达公司达成20万元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征求过原告的意见,原告也从未口头或书面同意过董德俊代表原告放弃其对威士达公司的30920元债权。在董德俊取得威士达公司支付的20万元后,董德俊或虎腾公司未向彩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威士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候赛飞到庭作证,称:2015年12月4日董德俊等四人向我要原告公司的货款,并提出当天支付20万元就可以结清。我当天向董德俊支付了15万元现金,并向董德俊指定的帐户转账支付了5万元,双方签订《付款协议》,董德俊并出具收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条、付款协议、收条、候赛飞的证人证言、取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虎腾公司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达成委托合同关系的意思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董德俊作为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虎腾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应视为虎腾公司的行为。董德俊有权根据原告的授权,代表原告向威士达公司索取债权,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合同中均未授权虎腾公司或董德俊放弃部分债权。董德俊在未取得委托人(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放弃彩力公司的部分债权,其代表彩力公司放弃的债权应由虎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威士达公司与董德俊达成的付款协议中注明欠货款数额为230920元,而董德俊与威士达公司约定20万元付清,虎腾公司擅自放弃的30920元应由虎腾公司负责赔偿。虎腾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的20万元应向作为委托人的原告返还,虎腾公司未按约返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扣除虎腾公司应得15%劳务费后向虎腾公司主张170000元货款及应返还的3000元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虎腾公司而非董德俊个人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董德俊的行为后果应由虎腾公司承担。原告与虎腾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注明系独家委托,且董德俊的身份系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称董德俊与虎腾公司系共同代理人的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董德俊个人对虎腾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73000元。
二、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彩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309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04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499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99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刁 怡
代理
审判员 俞优明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卞文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