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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宫玉梅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梦都美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宫玉梅,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舒兰市吉舒街。被执行人延吉市梦都美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市劳仲裁字(2016)2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8634.42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梦都美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已支付给申请人宫玉梅8634.42元。申请执行人宫玉梅申请的标的全部予以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金光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