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76-1号申请人赵玉海被执行人陈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14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豫0823执47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海所有的豫HQ60**轿车一辆。因申请人赵玉海于2016年6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海所有的豫HQ60**轿车的查封。
二、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鲍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