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理人罗成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玉浪,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18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玉浪欠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96元,此款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玉浪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冈支行帐号为62×××××的存款40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