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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583号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玉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玉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理人罗成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玉浪,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粤182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玉浪欠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96元,此款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玉浪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冈支行帐号为62×××××的存款40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