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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818-821号

株式会社MTG与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株式会社MTG,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18-821号原告株式会社MTG,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中村区本阵通2丁目32番MTGHIKIRI大厦。

法定代表人:松下刚。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玉婷,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工业大道西侧中陆工业区二栋3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刘修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MTG诉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期间,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虽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实际住所地位于东莞。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在本院辖区之内,故本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

审判员 费   晓

代理

审判员 周 建 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