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破1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周其林,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煌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裕涌众裕路,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053749。法定代表人周超伦。申请人张勇、周其林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对佛山市顺德区煌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本院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张勇、周其林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煌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勇、周其林在本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主动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煌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勇、周其林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煌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黎健毅
审 判 员 陈秀武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秋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