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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228号

魏玉阁、魏玉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玉阁,魏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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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3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玉阁,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新,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

上诉人魏玉阁与被上诉人魏玉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联合开采铁矿协议书,约定,“将亮甲峪村2000年9月4号发包铁矿、梁家沟魏玉阁中标铁矿,按魏玉新百分之四十、魏玉阁百分之六十股份进行合伙开采”等内容,协议还对联合开采的原因、出售管理、矿山管理人员配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以对方存在违反当事人双方生效的合同约定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于2000年9月5日签订《联合开采铁矿协议书》,原告称被告违反该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给付20万元违约金,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魏玉新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万元及承担自违约之日起按信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魏玉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承担。判后,魏玉阁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铁矿生产经营延期协议、铁矿开采承包延期协议书、亮甲峪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记录薄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联合开采铁矿期间,亮甲峪村委会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联合开采铁矿因上级停矿和村修路,给双方联合开采铁矿延期。被上诉人单方终止村委会给双方补偿损失进行铁矿延期承包的权利,违反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按60%与40%的股份,权利和义务相等联合开采铁矿的约定。被上诉人强行占有村委会给双方延期承包开采铁矿上诉人所占股份的权利,属于被上诉人违约,为此被上诉人应给付2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魏玉新答辩称:1.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4日与迁西县滦阳镇亮甲峪村委会签订铁矿生产经营合同,期限为2000年9月4日至2004年9月4日。2000年9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联合经营协议。2002年8月25日迁西县滦阳镇亮甲峪村委会因与迁西县钰源铁选厂合同履行问题达成延期补偿协议,将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4日与村委会签��的铁矿生产经营合同签给迁西县钰源铁选厂作为补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于2002年夏季将该矿山转给唐山人经营,对所得转让款项按比例分配,唐山人经营至2004年合同到期为止。被上诉人收回矿山经营权,并交回亮甲峪村委会。在此之前的经营过程中收入也均按月分配,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强行占有其股份的事实根本不存在。2.上诉人提交的2002年8月25日迁西县滦阳镇亮甲峪村委会与迁西县钰源铁选厂签订的延期协议与本案无关,一审提交的2002年8月5日的协议可以证实。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其知道此事在2002年,2002年8月25日村委会与迁西县钰源铁选厂达成延期补偿协议是经村委会、党员代表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时隔14年之久,上诉人主张的权利属于滥用司法诉讼权利。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且前后矛盾,其诉讼���的是为了延缓2015年4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的执行。上诉人的诉讼动机、目的有违法律精神,恳请法院对上诉人滥用司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惩戒。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联合开采铁矿协议书》后上诉人负责铁矿的生产经营直至2004年年底,双方在铁矿承包期间的账目全部结清,利润进行了分配。2002年8月25日,迁西县滦阳镇亮甲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迁西县钰源铁选厂签订了《铁矿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延期协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2000年9月5日,上诉人魏玉阁与被上诉人魏玉新签订《联合开采铁矿协议书》,在四年的铁矿承包期内,上诉人负责生产经营,双方对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利润进行了分配。2002年8月25日的��铁矿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延期协议》是迁西县滦阳镇亮甲峪村村民委员会为弥补迁西县钰源铁选厂的损失而与其签订的,该协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反了《联合开采铁矿协议书》。故上诉人主张亮甲峪村委会给双方联合开采铁矿延期,被上诉人强行占有村委会给双方延期承包开采铁矿期间上诉人所占股份的权利,属于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应给付20万元违约金及利息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魏玉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姚春涛

审 判 员  沈 军

代理

审判员  许永委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