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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727号

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杨风通风设备经营部,宋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727号原告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曹岗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亚林,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被告重庆杨风通风设备经营部,住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2号4-9号。被告宋子军,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