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727号原告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曹岗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亚林,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被告重庆杨风通风设备经营部,住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2号4-9号。被告宋子军,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永立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