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498号原告李明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石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安与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安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李明安负担。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