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白胜利。被告贾瑞怀。被告逯彩虹。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白胜利诉被告贾瑞怀、逯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瑞怀、逯彩虹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5日被告贾瑞怀、逯彩虹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贾瑞怀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年利率24%,按月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照约定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日至;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2份,欲证明被告贾瑞怀、逯彩虹于20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贾瑞怀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两笔借款利息结至2013年11月25日。被告贾瑞怀、逯彩虹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贾瑞怀、逯彩虹于2009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贾瑞怀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借款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白胜利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做出(2015)土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贾瑞怀、逯彩虹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一区11号楼2单元1楼东户的楼房一套,支付保全费17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白胜利与被告贾瑞怀、逯彩虹之间关于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贾瑞怀、逯彩虹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贾瑞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逯彩虹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给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瑞怀、逯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胜利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该笔借款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瑞怀、逯彩虹负担。若被告贾瑞怀、逯彩虹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珍光
审 判 员 王世艳
人民陪审员 郝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