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香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现代物流园5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5163417-7。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中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荣清,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程国娥,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小梅,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彭迅,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王初圣,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县,被执行人邬国水,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上海芯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栋1118室,组织机构代码:57419378-8。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夹漏504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38404-8。法定代表人彭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75号C栋,组织机构代码:67939561-8。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抚民二初字第75号查封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515号二层29间店铺。本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香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515号二层29间店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汤大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