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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1526号

易鹏与向槐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鹏,向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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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易鹏。被执行人向槐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3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向槐成银行存款、收入7232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