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易鹏。被执行人向槐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3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向槐成银行存款、收入7232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廖灿辉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