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大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5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