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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582冻1号

赵现军与刘伟、刘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现军,刘伟,刘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582冻1号申请执行人赵现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又名刘卫国,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相利,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赵现军诉刘伟、刘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审结,该案(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伟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