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073号
原告:江金锋,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号楼11层1101-1103、1105-1113。
法定代表人:陈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秀华,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金锋与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江金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江金锋负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嘉琪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