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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刑初124号

刘榜锋强制猥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榜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榜锋,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湘东区,现住本市安源区。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2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28日因减刑被提前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安源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榜锋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榜锋患有严重疾病,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受审能力。该事实有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榜锋患有严重疾病,无受审能力,致使该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人刘榜锋强制猥亵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德建

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

人民陪审员  朱郭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