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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778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舰,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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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78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蔡幸福,行长。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侯文军,总经理。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曹初中,总经理。被告梅舰,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史昊鑫,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梅舰之妻。被告徐红,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文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马建飞,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夏邑县双行羊毛袜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梅建、史昊鑫、徐红、侯文军、马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