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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245号

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林国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林国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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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新愚公村。

法定代表人:赵秀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明,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庄,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上诉人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国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大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林国庄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上诉人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林国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对此也表示同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林国庄撤回起诉。

二、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大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计100元,由上诉人烟台市浩鲁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天松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