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8588-7)。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葛雨婷,均系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进,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建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826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1085元自2015年5月30日起,7180元自2015年9月29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吴建进在本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0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戴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