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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22号之四

孙艳林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公司、徐清立、徐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艳林,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清立,徐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22号之四原告孙艳林,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小风,董事长。被告徐清立,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徐淑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林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清立、徐淑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林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林以本案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18元减半收取1509.59元,由原告孙艳林负担。

审判长  王泽慧

审判员  玲 玲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沃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