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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23号

唐慧琴与李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慧琴,李万军,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唐慧琴,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北关三巷84号。被执行人李万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沁县杨安乡松交村。被执行人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万军、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万军、山西佳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1649.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喜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