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441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迎莉。委托代理人陈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哲育,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卫忠,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卫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王晓勤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