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执恢28号之一

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星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星路,陈晓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柴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星路,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陈晓旭,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星路、陈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谯执字第0163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旭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第6幢11层1101号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309210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晓旭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第6幢11层1101号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3092100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范心正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