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柴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星路,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陈晓旭,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星路、陈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谯执字第0163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旭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第6幢11层1101号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3092100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晓旭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恒大城6号楼第6幢11层1101号房产一处(合同备案号W2013092100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景雷
审判员 范心正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