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42号
原告:陈仙贺,男,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黄昕,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贺诉被告黄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仙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仙贺负担。
审 判 长 曹春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