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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242号

陈仙贺与黄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仙贺,黄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42号

原告:陈仙贺,男,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黄昕,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贺诉被告黄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仙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仙贺负担。

审 判 长  曹春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