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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11号

韩春杰申请执行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杰,王社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杰,男。委托代理人张宏录,男。被执行人王社教,男。韩春杰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社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春杰借款55万元及利息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执行费80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社教名下两辆轿车(奥迪A8、凯迪拉克),但王社教至今未将车辆交付本院。本院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找车辆下落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王社教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王社教名下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公安机关找到被执行人车辆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