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民初1148号

杨少云与柯水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少云,柯水春,惠东县水产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148号

原告:杨少云,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539。

委托代理人:徐达峰,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水春,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512。

委托代理人:柯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平山南。

第三人:惠东县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云诉被告柯水春、第三人惠东县水产集团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云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少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