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148号
原告:杨少云,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539。
委托代理人:徐达峰,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水春,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512。
委托代理人:柯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平山南。
第三人:惠东县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云诉被告柯水春、第三人惠东县水产集团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云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少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