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801行初13号原告丁忙成,甘肃省甘谷县人,现住和硕县。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5786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巴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淑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宾霞,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林东,该局干部。
原告丁忙成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和硕县曲惠乡榆树园村村民丁忙成土地纠纷上访的答复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忙成诉称,被告徇私枉法支持和硕县曲惠乡非法仲裁委员会,在原告农村土地纠纷一案中支持违法的剥夺法定的农村土地主管权的曲惠乡榆树园村委会及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原告多次上访到自治区农经局和自治州农经局,被告才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了这个答复,原告不服该复函,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09)4号复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忙成的户籍地是新疆和硕县曲惠乡冬都呼都格村48号。原告当庭认可其在和硕县曲惠乡榆树园村二组承包的村集体30亩果园,与邓左冲存在纠纷的31亩土地均系村集体土地,所涉权属纠纷均已由相关部门解决。
原告对处理结果不服,遂越级上访,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了《关于和硕县曲惠乡榆树园村村民丁忙成土地纠纷上访的答复》函。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和硕县曲惠乡榆树园村村民丁忙成土地纠纷上访的答复》函,是被告在原告多次越级上访后,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对原告上访反映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原告对该答复函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据此可知,原告所诉的被告所作上访答复函的行为,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故对丁忙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忙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丁忙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