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1960号原告杨金石,男,1950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告钟明,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石与被告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石承担。
审 判 员 宋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