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39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周崇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