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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464号

张兴华与闫联舸、孙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兴华,闫联舸,孙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联舸,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孙安国,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兴华与被上诉人闫联舸、孙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兴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张兴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海

审 判 员  邢维利

代理

审判员  郭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柴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