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华,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联舸,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孙安国,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兴华与被上诉人闫联舸、孙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兴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张兴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海
审 判 员 邢维利
代理
审判员 郭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柴莉敏 来源: